什么是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国务院大力推广的有效拓展外贸增长空间、联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外贸新业态。2013年商务部牵头在浙江义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2014年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代码1039。经过逐年培育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分5批增至31个,覆盖15个省市区。
该方式具有申报简便、通关速度快、允许多个主体收汇等优势,可以很好地满足小单化、小批量和多批次的外贸需求,实实在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难题。
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审核要点
市场采购贸易作为贸易新业态,具有传统对外贸易所不具备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业务的审核除了遵循传统的跨境客户准入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基本原则
①主体一致。在代理企业收结汇业务模式下,代理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进行收汇。代理企业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②准入严格。银行在为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办理业务前,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核对相关信息,确保市场主体符合业务准入条件。
③银行为异地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客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提高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必要时要求客户对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
④国际收支申报。代理企业或委托方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要求,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市场采购贸易”。
(2)代理企业收汇主体识别
①代理企业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3)委托方收汇主体识
如果委托方是小微企业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为A类、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是境内个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备案、未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关注名单”或“预关注名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是境外个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经所在地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备案资质、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未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关注名单”或“预关注名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线上业务审核要点
银行系统与联网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自动交换。线上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银行应确认外汇收入资金性质,并通过联网平台核实委托代理出口信息,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联网自助结汇”适用范围。便利化政策仅适用于在市场采购贸易市场聚集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且在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异地市场采购报关单与异地企业(未通过本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登记)本地市场采购报关单,均不适用“联网自助结汇”。
(5)事后报告
银行在完成业务后,应及时准确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和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数据,并及时扣减或核注相关收结汇金额信息。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定期监测自身业务变化,发现可疑业务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13427846939
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