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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被查!

发布日期:2024-05-23    阅读:120    文章分类:1039资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茂税稽 罚 〔2024〕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通过出口报关单高报出口价格,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存在13份货物出口报关单高报出口价格,申报出口销售额856,861.20美元,其中9份已申请退税。该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公司提供的7份分别与外商签订的、与你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自制出口发票、相关银行凭证的复印件;
(2)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出口合同、出口备案单证复印件;  
(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出口业务的记账凭证、账页的复印件;  
(4)相关公司的登记资料复印件;  
(5)你公司提供的出口资质资料复印件;  
(6)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免抵退税申报反写汇总表结果查询》《免抵退税通用税额核准表查询》;  
(7)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8)你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2.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收购罗非鱼等农产品的事实,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1,343,365.00元。

处罚依据: (一)对于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第一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第一批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通知》(粤税函〔2023〕262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表(2023年第一批)》第2点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通过出口报关单高报出口价格,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95,407.93元,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95,407.93元。 (二)对于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的异常收汇2,445,645.04美元对应59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业务,属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出口业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9.740793